(2017)湘069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四美与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四美,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215号原告:宋四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9号。负责人:陈方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四美与被告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四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344,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