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鑫、王洪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鑫,王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21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鑫、王洪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鑫、王洪金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元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