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毕启伟与赵义文、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启伟,赵义文,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3025号原告:毕启伟,又名毕其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绪萍,系原告毕启伟妻子。被告:赵义文,男。被告:崔萍,女。原告毕启伟与被告赵义文、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启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义文、崔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500元及利息19740元,合计43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赵义文、崔萍以小孩结婚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500元,并约定按月利息3%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如上所诉。被告毕启伟、崔萍未作答辩。原告毕启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10月25日被告赵义文出具的23500元欠条,通过原告庭审陈述,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经庭审核证,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如下认定:2014年,被告赵义文、崔萍以子女结婚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毕启伟借款23500元,并由被告赵义文出具欠条。该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到毕其伟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此据,欠款人:赵义文,2014、10、25.注,2017年,赵义文。”被告赵义文在欠条上签名,但没有在欠条上约定欠款利率。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产生讼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履行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5日,被告赵义文、崔萍以子女结婚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毕启伟赊欠23500元,并由被告赵义文出具23500元欠条,故被告毕启伟、崔萍作为夫妻关系理应对子女结婚赊欠原告毕启伟23500元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被告对还款期限予以约定,应在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借故拖延不付,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本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毕启伟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义文、崔萍偿还欠款2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息3%支付欠款利息,其所诉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年利率为24%即月息2%的规定,其超过月息2%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其何时计付利息在欠条上没有约定,故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即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4%即月息2%给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义文、崔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启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5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即月息2%计付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赵义文、崔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永附本院执行账户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