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硕与平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硕,平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杨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765号原告杨硕,女,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湖北省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志斌,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人:陈雷职务:经理。被告:杨超,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杨硕与被告平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硕称,2017年2月19日18时左右,被告平志斌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兰西县榆林镇内一路顺筋饼店前,与对向行驶来由被告杨超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杨佰忠、杨佰生)相撞,造成平志斌、杨超及乘车人杨佰忠、杨佰生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平志斌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杨佰忠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8日死亡。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兰公交认字[2017]第201702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平志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平志斌所有的车辆×××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障险及商业险。杨佰忠(死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抢救16天后死亡,在抢救期间花医疗费122557.81元。原告父亲杨佰忠的死亡是被告平志斌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未经及时抢救造成的,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被告平志斌的住所地信息,本院按照原告书写的被告平志斌住所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原址查无此人,本院通知原告15日内重新提供被告平志斌的住所地等信息或预交公告费,原告既没有重新提供地址,也没有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但是原告起诉的被告平志斌(住所地?)不明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王奎林人民陪审员 邹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