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开富与何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开富,何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313号原告:缪开富,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何美菊,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缪开富为与被告何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开富以与被告何美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美菊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开富撤回对被告何美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开富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