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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绍俊与王海忠、王海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俊,王海忠,王海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623号原告:宋绍俊,男,192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海忠,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海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绍俊诉被告王海忠、王海霞追偿权一案中,因原告宋绍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