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绍俊与王海忠、王海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俊,王海忠,王海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623号原告:宋绍俊,男,192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海忠,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海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绍俊诉被告王海忠、王海霞追偿权一案中,因原告宋绍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卞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