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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范家霞、陈子昭等与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霞,陈子昭,陈昆,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04号原告:范家霞,女,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原告:陈子昭,女,汉族,1995年3月24日出生,鄂州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陈昆,男,汉族,1999年6月14日出生,鄂州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法定代表人龚细红,该村委会书记。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第八村民小组。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鲊洲村。负责人:王守民,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霞、陈子昭、陈昆诉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家霞、陈子昭、陈昆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家霞、陈子昭、陈昆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民委员会、湖北省梧桐湖新区鲊洲村第八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家霞、陈子昭、陈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范家霞、陈子昭、陈昆负担。审 判 长  吴永华审 判 员  金学锋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