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永强申请执行刘晓娟、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刘晓娟,王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苗族,1956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晓娟,女,苗族,1987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文富,男,苗族,1978年1月22日生。刘永强诉被告刘晓娟、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晓娟、王文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文富在中国农业银行台江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