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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永强申请执行刘晓娟、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刘晓娟,王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苗族,1956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晓娟,女,苗族,1987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文富,男,苗族,1978年1月22日生。刘永强诉被告刘晓娟、王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晓娟、王文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文富在中国农业银行台江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