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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大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大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大富,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杰,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大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原审开庭前吴大富申请撤回对华昌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但原审法院并未就此作出口头裁定或书面裁定并送达,亦未在庭审笔录或其他材料中予以记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次,涉案收条中加盖的华昌公司烟台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收条记载的签字人“喻林中”是否是华昌公司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需进一步查实。而吴大富系其个人还是代表或挂靠案外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亦需查实。故华昌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吴大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尚待查证;最后,涉案收条记载的50万元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如果交付,涉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该款项是否具备返还条件均需进一步审查。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进荣审判员  于大海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丛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