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文林与务川自治县宁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林,务川自治县宁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325号原告:胡文林,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龙源镇。被告:务川自治县宁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升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治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文林与被告务川自治县宁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林以工程款尚未结算,待结算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胡文林负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