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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振良与郭峰陈敏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良,郭峰,陈敏恒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恒,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陈振良因与被上诉人郭峰、陈敏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1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被上诉人陈敏恒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