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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金坡与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坡,卢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691号原告:张金坡,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卢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原告张金坡诉被告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6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款680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卢军辩称,原告张金坡为卢军修建的旧鸡舍秋冬修好。第二年春天养一批鸡使用时屋顶就被大风掀起,进风漏雨,致使养殖户3万只鸡生病,大部分死亡,剩余残次出栏。原告张金坡结账时,被告卢军和养殖户的账由于损失严重暂放,双方不能结清。但迫于原告要求先打这个欠条。被告卢军赔偿养殖户十万多元,租给养殖户养鸡的房租分文不能收,全部免去。原告张金坡为被告卢军修建的新鸡舍,第二年春天裂缝多显,保温效果不佳。只养一批鸡就全部停产,赔了大量本金。这些鸡舍当时说保修十年,实际一、两年就全部不能用了,附上这些鸡舍被风掀后的照片和现状图,对我们投资人来说真的很惨。这些房子从建起第二年就养一批鸡到现在,没有任何收入,想把这些鸡舍改作他用,但啥都不能干,就像纸糊一样,现在也破烂不堪,废弃在那,经济十分困难,无力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张金坡为被告卢军承建修复旧鸡舍,于2015年2月7日被告卢军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金额为6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原告在完成承揽工作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款6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军给付原告张金坡欠款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卢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在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旺审判员  李鉴心审判员  赵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