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启武与被执行人肖文龙、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武,肖文龙,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武,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肖文龙,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农镇守林村。被执行人:董刚,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金泉嘉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武与被执行人肖文龙、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董刚银行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