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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莫炳算、莫美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算,莫美青,莫吉号,覃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莫炳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覃兰开之子。申请执行人莫美青,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覃兰开之女。申请执行人莫吉号,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受害人覃兰开之女。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炳算。被执行人覃建来,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莫炳算、莫美青、莫吉号与被执行人覃建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年3月21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建来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执行被执行人覃建来得款1000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61185.44元义务和案件受理费760元、申请执行费968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德优审判员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