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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英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冯志成。上诉人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可向原告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不具体明确,依法应视为约定不明。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所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市南海区诺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依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云胜兴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