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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洪太、段瑞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洪太,段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68号申请人:范洪太,男,1932年4月26日生,住潍城区。被申请人:段瑞花,女,1965年1月9日生,住潍城区。申请人范洪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瑞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瑞花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