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27日、2017年7月3日分三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0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民勤某某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租金463710.19元、违约金52232.49元、诉讼费20233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