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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一鸣与温县第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鸣,温县第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一鸣,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温县第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西梁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11237928P。法定代表人:王小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鸣与被执行人温县第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号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