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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海宇与张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宇,张玉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583号原告:徐海宇,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张玉旺,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359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买煤欠款1.8597万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偿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债务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徐海宇1.359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66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员宁兆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