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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傅振锋、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振锋,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振锋,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组织机构代码56928828-0。法定代表人:缪小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振锋与被执行人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傅振锋人民币15,0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有客家博物馆建设项目工程回购款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该项目回购款。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将客家博物馆建设项目工程回购款23,200,000元汇入本院,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郑行星、谢时勇、周蓉凤、谢月凤、郑瑛申请参与分配,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郑行星、谢时勇、周蓉凤、谢月凤、郑瑛均已取得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参与分配。在此次分配中,申请执行人傅振锋已实现(2015)宁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11,367,000元[其余债权分配详见(2016)0424执774号银博案款协商分配方案]。另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