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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钗银、郑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钗银,郑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刘钗银,女,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云清,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钗银与被执行人郑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银钗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暂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