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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英与陈英、陈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英,陈英,陈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988号原告: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XX英。被告:陈英。被告:陈彩军。原告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英与被告陈英、陈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缘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