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孔雪与陈广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陈广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83号原告:孔雪,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广美,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雪与被告陈广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孔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雪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