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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孔雪与陈广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陈广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83号原告:孔雪,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广美,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雪与被告陈广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孔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雪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