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昌永、孙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昌永,孙良,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昌永,曾用名马永安,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樊丙辉,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良,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7年4月26日经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建明,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住。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7年4月26日经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昌永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良、孙建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10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昌永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9年,被告人马昌永托朋友从天津购买手枪一把、单管猎枪一把并藏匿于家中。2016年4月24日22时许,在廊坊市广某区乐某广场北侧啤酒花园,被告人马昌永因琐事与韩某2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昌永伙同被告人孙良、孙建明回到其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幸福城润园小区的租住处,取出其藏匿于此处的上述枪支后驾车一同回到乐某广场,三被告人下车后,被告人马昌永持单管猎枪向人群及车辆多次击发,致艾某、于某不同程度受伤,韩某2停放于此处的冀R×××××黑色奔驰牌轿车及韩某1停放于此处的冀R×××××白色起亚牌SUV车不同程度损毁,之后三被告人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损奔驰牌汽车修复费用为220843.13元,被损白色起亚牌汽车的修复费用为1869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昌永的亲属赔偿冀R×××××白色起亚牌SUV车主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1869元,得到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被张家界市公安机关抓获。2、扣押清单、枪支弹药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昌永非法持有的短枪一支、子弹十一发,长枪一支、子弹五发。3、被告人马昌永、孙良、孙建明的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4、证人韩某2(曾用名韩某3)证实,2016年4月24日20时左右我在家给我朋友李某3(音)打电话,我问她在哪,我去找她喝酒。她说她跟马昌永、杨某以及杨某的女朋友在廊坊市和平路乐某广场北侧的啤酒花园吃烧烤。我就让于某开车带着我去找李某3。到了那以后于某把车就停在了啤酒花园大门的西边。我跟马昌永、杨某也都认识,到那以后我们就开始喝酒。于某自己坐在旁边的桌子上,期间我喝了大约2、3瓶啤酒,在喝酒期间,马昌永提出想跟我借钱。我说我不借给他。马昌永就开始骂街,我也骂他。杨某和李某3劝了我们几句,我们就不再骂了,过了一会来了几个人围着我们的桌子转了一圈,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马昌永就自己走了,我也让于某开车带着我走了。刚出了啤酒花园的胡同没多远,杨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回去接着喝酒,我就让于某调头带着我回了啤酒花园。我回去的时候,我看见李某3、杨某以及杨某的女朋友换了一张桌,我就坐下和他们一起喝酒。喝了大约10多分钟,我去上厕所,我在厕所里听见有枪响,我从厕所出来看见于某倒在了啤酒花园门口。我就赶紧过去打车带于某去了医院。于某后背受伤了。好像是钢珠打的,有痕迹。但是没有流血。我今天早晨听于某说,我车牌号码为:冀R×××××的黑色奔驰S400L汽车被马昌永用枪打坏了,后备箱打了一个洞,驾驶室玻璃被打了一个洞。马昌永拿枪返回啤酒花园的时候,我当时在“正正的店”喝酒,开枪之前,我正好去了厕所,我在厕所内听见了枪响。听见枪响以后,我就从厕所出来,看见马昌永拿着一把枪进了啤酒花园,我就翻过厕所后面的墙跑了。5、证人李某2证实,2016年4月24日我和崔建朝约好去那吃饭,然后我打车到乐某广场,我到了后崔建朝已经到了齐齐哈尔烤肉,我和崔建朝坐在了中间一排最西侧的一桌,我们点完餐后我给马某1打电话,让他过来一块吃点饭,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马某1自己就走过来了,我们就继续吃饭,我接到了韩某3的电话,韩某3问我在哪,我告诉他我在乐某广场的齐齐哈尔烤肉吃饭,他说过来找我待会,大概20时30分左右,韩某3带着他的司机来了,韩某3坐在了我们的这一桌,他的司机江涛坐在了旁边的一桌等他,过了一会崔建朝的老公杨某也来到了齐齐哈尔烤肉,和我们坐到了一起吃饭。大概22时左右的时候我从厕所出来时我听到一声类似放炮的声音,后来我听韩某3说是马某1开枪了。杨某来了后,我们在一起吃饭时,他们几个老爷们就在一起聊天,当时我觉得没意见,我就和崔建朝提议去齐齐哈尔烤肉北面的“正正的店”吃烤海鲜,我们在吃烤海鲜的时候马某1用尾数88888的电话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这叫什么事?我走了啊。”我问他:“你怎么了?”马某1说:“没事,我走了。”我就和他说:“我还在这呢,在正正的店呢,你过来找我吧。”他说:“我有点事,一会再说,我先走了。”大概21时30分左右的时候,杨某自己走过来找到我们,然后和我们一起吃饭,杨某说:“俩人(指的是马某1和韩某3)吵起来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吃饭聊天了,过了一会,崔建朝说有事就走了,我和杨某就坐在那继续吃饭了,过了一会,“正正的店”的老板也过来和我们一起吃饭来了,大概22时左右的时候,我自己去“正正的店”东北角的简易厕所上厕所,等我出来的时候我听到乐某广场门口附近传出一声“梆”的一声,我以为是放炮呢,这时周某2和杨某也找到了我,周某2着急的跟我说:“赶紧进屋,打枪了。”我看到旁边好多吃烧烤的顾客也都在慌张的在看,我们准备进屋的时候,不知道是谁说了句没事了,然后我和杨某就又回到了桌子上吃饭了,这时我接到了韩某3的电话,韩某3问我在哪呢,我说在“正正的店”,过了一会韩某3就来找我了,跟我们坐到一桌,我们就接着喝酒了,周某2看韩某3来了,就又坐到了我们桌上,周某2和韩某3在那聊天,我听见韩某3说了一句:“永安拿枪开枪了。”韩某3和周某2、杨某说了句话后,他自己就走了,我只看韩某3走了,我就和杨某也走了,我们来到建设路和永丰道交口西北角的谁人酒吧待了一会就给我朋友丁某打电话来接我,丁某接到我们后,我们先送杨某回家,然后我也回家了。6、证人杨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21时左右,我妻子崔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廊坊市和平路乐某广场北侧的啤酒花园去接她。我到那的时候,看见我妻子崔某、韩某3、马某1、李某2在一起喝酒,我也坐下和他们一起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我妻子崔某和李某2去了旁边的桌子。我和马某1、韩某3一起喝酒,喝了会来了几个人,围着我们桌转了一圈,也没有说话就走了。后来马某1和韩某3两个人不知道说了什么,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我看到这个情况,我也走了,我去找我妻子崔某和李某2喝酒。喝了一会,我妻子崔某有事就离开了,后来李某2给韩某3打电话,过了一会,听见啤酒花园门口的位置有枪响。烧烤店老板就让我们进屋躲着。这时候韩某3和他的司机去哪了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看外面没事了,我就和李某2一起走了。7、证人崔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15时许,我和我丈夫杨某从天津我家回来的路上,我和李某2聊微信,我们聊着聊着就说好了晚上两个人一起去乐某广场吃饭,我们定的时间是18时,就我们两个人吃饭。18时,杨某开着我家的黑色现代飞思轿车(车牌号:冀Ri619Q)把我送到乐某广场后就开车走了。我到的时候李某2还没有来,我就按照约好的“齐齐哈尔烤肉”店的露天桌子上等她。到18时30分左右,李某2来了,我们点好菜坐着聊天,大约有二十分钟,李某2接了个电话,对方要来,李某2同意了。大约是19时左右时候,有一个男的就来了,我不知道是不是给李某2打电话的那个人。他来的时候我们的菜刚上来,还没有开始吃饭,那个男的来了之后,李某2给我们双方做了介绍:“这是马某2(指那个男的),这是宝峰的媳妇(指我)”,我叫了声马某2给他打了招呼,马某2说:“宝峰好久没有见了”。然后我们三个边吃边聊,主要是他俩聊些近况,20时许,李某2又接了个电话,李某2说:“在外面吃饭呢,和我一个妹妹还有马某2”、“没事你就过来吧,待会”。这个电话之后大约半个小时,大概在21时左右的时候,“东某”来了。“东某”来的时候,我们三个都已经喝了些酒了,马某2喝了两杯白酒,我喝了一杯白酒,李某2喝了三、四瓶啤酒,我们都有些晕了但还没有喝多。“东某”来的时候已经是在别处喝多了,舌头都大了。“东某”应该是认识马某2的,李某2没有给他们介绍,他还对我说:“这是马某2媳妇?”李某2说:“你别闹,这是杨某的媳妇”。然后我们又一起喝酒,“东某”喝多了,我还劝了他没听。一会儿杨某打电话,“东某”接过去,让他一会过来。之后杨某来了。杨某认识他们三个人,坐下就一起喝酒,和马某2、“东某”互相聊些近况,我在玩手机,也没注意他们具体在说些什么。杨某来了以后大约20分钟,我和他们不熟,而且我看“东某”喝多了,就给李某2说我要走,李某2说你别走,我们一起到那边(指乐某广场东北角的一家海鲜烧烤店)吃海鲜,我同意了,李某2和他们三个说了一声就和我一起到那边去吃海鲜了。我和李某2吃了不到半小时,杨某一个人过来了,说马某2和“东某”要走了。我们三个人一起坐了不到十分钟,我接到我朋友一个电话,想让我过去找她,我跟杨某说了就先走了。8、证人许某证实,2016年4月24日22时左右,我在廊坊市广某区乐某广场圣菲特酒吧北侧的啤酒广场里面的“正正的店”门口吃烧烤,我听到了两声枪响,然后我看到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的微胖男子(年龄大概三十岁左右)从圣菲特酒吧门口往东跑,我的位置当时看不到酒吧门口,但是这个人跑到啤酒广场门口西边一点地方,我看到这个人手里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猎枪,他将枪管掘开,好像是在换子弹,而且当时枪响了,具体响了几枪没在意,然后这个人从啤酒广场的门口走进来十多米,手里拿着一把猎枪,嘴里骂了句街,然后就出去了,这时候有一辆黑色的吉普车从和平路方向倒进来到啤酒广场的门口停车,那个人就上了车,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我就往酒吧走,到酒吧门口,我看到我们酒吧保安艾营(音)站着捂着脑袋,我看到他头上出血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刚才那个人开枪打的,我就让别人送他去医院了,然后我就报警了。在正乱的时候,当时啤酒广场里面好多人吃饭,我也不知道是谁喊了一句“马某1”(音)来了。艾某在医院检查后背及后脑勺上有多处伤眼,一只耳朵被打穿了。开枪的男子大约3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偏胖,上身穿着一件花T恤,他当时在啤酒花园里嚷了几声,我没有听清他说话的口音。当时我在啤酒花园北侧的“正正的店”烧烤店门口。我打算吃点东西,到那以后看到周某2、韩某3以及一男一女四个人坐在一起。我就和韩某3打了声招呼,说了几句话。正在说话的时候,我就听见了外面有枪响。我转过头就看见一名男子进了啤酒花园,站在门口,手里拿着枪,嚷了几声,具体嚷的是什么我没有听清。嚷完他就拿着枪转身出了啤酒花园,上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的副驾驶位置,车就开走了。9、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22点左右,我在廊坊市广某区碾子营的家中,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东哥”在廊坊市广某区乐某啤酒花园广场吃饭呢,“东哥”喝多了,他自己弄不了,让我帮忙把“东哥”送回家。我就同意了,于是我就打车来到乐某啤酒花园广场。我到了以后于某在啤酒花园门口等我呢,于某让我在门口等会,我就站在门口等着于某。我没等多长时间,我就看到有一辆黑色越野车开到啤酒花园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这个人下来以后就响了一枪,我听到有喊:“有枪,快跑。”我就往新朝阳方向跑了,跑到路边以后我就打车回家了。回家以后于某也没给我打电话,今天上午于某给我打的电话联系的。10、证人周某1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21点19分,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桌客人从齐齐哈尔烧烤店吃完饭了,又到我妻子经营的烧烤店吃饭了,这桌客人认识我。接到电话以后我就来到烧烤店了。到店以后我看到“东某”和一男,一女在店里吃饭,本来开始还有一个女的,我去的时候这个女的就走了,就剩“东某”他们两个人在吃饭。我去了以后和“东某”聊了两句天,互相敬了杯酒,大概也就5分钟左右的时间。我看到在乐某啤酒花园门口有很多人站在门口有人骂街,然后这帮人就往圣菲特酒吧门口跑,他们在跑的过程中我听到有一声响。开始我以为是圣菲特酒吧门口有人打架,听到响以后我才意识到是有人从东面开枪了并且在追人。这个人追到乐某啤酒花园门口的时候,又开了一枪,开完枪以后我看到这个人俯下身子把子弹壳捡了起来,然后又填充了一颗子弹,往圣菲特方向追。在追的过程中他又开了一枪,但是这枪没有响,可能是卡弹了,这个人又换了一发子弹开了一枪,紧接着我又听到了两声枪响,但是这两枪是在哪开的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我就招呼在店里吃饭的客人赶紧进屋,在进屋的时候我没有看到我妻子,我就问店里的服务员我妻子在什么地方呢。服务员告诉我说我妻子去厕所了,我去厕所找了一圈没有发现我妻子。我就回到了店门口处,这时开枪的男子从乐某啤酒花园门口拿着枪走了进来,这个人就对着我喊:“老板呢。”我说:“我就是。”拿枪的男子就问我:“刚才在你们店吃饭的那帮人呢。”我说:“都跑了,现在整个大院就我一个人了。”然后这个男子就拿枪离开了啤酒花园。后来我妻子从外面回来走到啤酒花园门口的时候,我把我妻子拉回店里了。开枪男子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开枪的男子和“东某”他们开始在齐齐哈尔烧烤店吃的饭,他们在齐齐哈尔烧烤店吃饭的时候我在店里,后来我儿子发烧我离开的,我带我儿子去医院看病了。我不清楚开枪的男子是什么时候走的,后来“东某”又来我们店里吃的饭。这个男子一共开了六枪,其中有一枪卡弹了,打响了5枪。第一枪我没看到,第二、三枪我看到了,最后两枪我也没有看到,只是听到了枪响。这个男子拿的枪是一把单管猎枪,枪管长约80厘米左右,枪身长约40厘米,枪托长约20厘米左右,我看到这把枪非常新,而且开枪以后,枪的响声比较脆。枪身为浅色的,枪管不是黑色的,也是亮色的。我就看到有一个人拿着枪,但是开枪的人还带着其他人来的,但是具体是几个我不清楚。我记得开枪的男子跟另外一个人说过一句,你等着我,一会开车带我走。开枪的男子年龄在35岁左右,身高在1.70米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一件花T恤,这个人是廊坊人,廊坊口音,这个男子认识“东某”,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昨晚“东某”喝酒应该是不少,但是他意识清醒,能够正常的语言表达,走路也没有显现出东倒西歪的状态。一起跟“东某”吃饭的有一男,一女他们一共三个人。开始还有一个女的,后来我回去的时候这个女的就离开了。当那个男的开第一枪的时候,“东某”就朝啤酒花园的西北角跑了,跑到西北角以后他是朝哪个方向跑的我就不清楚了。11、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4月24日晚18点30分左右,我和朋友到乐某啤酒花园广场吃烧烤,我们到啤酒花园的时候我们旁边有一桌有人在吃饭,当时只有两个女的。吃了一会后那桌又来了四个男子和那两个女的同桌一起吃饭,大概22点左右的时候,我旁边的桌子的几名男子就争吵起来了,他们开始是对骂,后来又分别打电话找人。他们具体骂的是什么,因为什么原因对骂我不清楚,我也没注意听。他们骂了一会后就停止了。有一个身穿花T恤的男子就离开了,其余的人也就换到另外一个桌子吃饭去了。大概20分钟左右的时间,身穿花T恤的男子回来了。我听到有人喊:“快跑。他们三个人拿着枪下来的。”我听到有人喊以后,我就朝啤酒花园门口方向一边躲避一边看,我看到刚才在旁边桌吃饭的身穿花T恤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枪对着跟他们在一起吃饭的人的方向开了一枪,然后这个男子从地上把弹壳捡起来放进了自己的兜里,然后又从兜里拿了一颗子弹重新装进枪内。这个男子拿着枪往啤酒花园里面走找人去了,这个男子后面还跟着两个人,这两个人跟在穿花T恤的男子后面向啤酒花园西侧追过去了。追过去以后我就看不到了,我听到在西侧又有人开了一枪。这时我就准备离开,我们刚走到门口的时候,我看到这几个人拿着枪又回到门口处了,我们又跑到啤酒花园里面躲起来了。我看到在门口的时候身穿花T恤的男子对着门口停放的奔驰车开了两枪,第一枪没有打响,这个男子又装的子弹,对着奔驰车驾驶室的玻璃开了一枪,对着后备箱开了一枪。开完枪以后他们捡起弹壳开车走了。我看到这些人开车走了以后,我们就赶紧离开了啤酒花园。我看到的身穿花T恤的男子拿的枪是一把长约1米左右,具体是单管的还是双管的我看不清楚,我看这个男子装子弹的时候是从枪的中间把枪拆开,填充的子弹。这把枪应该是把散弹枪,因为我看到这个男子开完枪以后从地上捡起的弹壳是红色的外壳,是散弹枪的弹壳。我就看到了身穿花T恤的男子拿了一把枪,他身后的两个人是否拿着枪我不清楚,我听到有人说他们都拿着枪呢,但是我没有看到。12、证人王某3证实,我最后一次见到马昌永是2016年4月24日晚上十点左右,他给我打电话找我换车。他在永兴小区的北门跟我换的车,当时我开的是我之前跟他借的冀R×××××白色奥迪A6车,他换给我的是车号为京N×××××黑色奥迪Q7吉普车。13、被害人艾某陈述,2016年4月24日22时左右,我们酒吧刚营业没多久,我当时负责酒吧门口,指挥客人停车,当时我就站酒吧大门东边,酒吧东侧有一个乐某啤酒花园,当时我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车的品牌型号我没有看清,车开到啤酒花园门口以后,又倒了车去停在了马路边。过了一会从车上下来了一名男子,手里好像拿着一根铁棍,向西走。后来我听见有人喊“有枪。”然后我看到好多人往酒吧方向跑,我看这些人跑,我也就跟着往酒吧里跑。当我跑到圣菲特酒吧门口东边的时候,我感到头部震了一下,我用手一摸,血就流下来了,我继续跑,感觉后背一热,我用手摸了一下,没来得及看,我就直接跑进了酒吧。进了酒吧以后,我同事看我流血了,就拿纸巾帮我止血,我也没敢出去。过了一会,我记不清多久,我才出了酒吧,同事就送我去医院了。在市医院急诊,医生取出了我头部的铁砂和后背的一颗铁砂。面部的一颗铁砂和后背的三颗铁砂取不出来,医生让我转院去北京。第二天早晨我去了北京3**医院,医生取出了我左面部的一颗铁砂,后背的三颗铁砂比较深,无法取出。我没有注意那名陌生男子是用什么样的枪打的。他下车的时候我就看到他手里拿了一颗大约一米左右的铁管。后来到医院以后,医生看到我的伤情,分析说应该是散弹枪。我不知道那名男子为什么要用枪打我。14、被害人于某陈述,昨天晚上我和韩某3在外面吃饭,21点多的时候,他让我开车跟他去和平路的乐某啤酒广场,我们到了那儿之后,马昌永和两个女的在乐某啤酒广场内齐齐哈尔烤肉门前的一张桌上正吃着,韩某3就过去坐了下来,我则一人在邻桌坐了下来。过了一会儿马昌永又电话叫来了一个男子,他们都坐好后就开始喝啤酒,喝了差不多有半小时的样子,韩某3和马昌永二人不知因为什么发生了争执,双方都显得很较劲的样子,这时马昌永就打电话叫了一车人过来,这车人当时是开着一辆白色的奔驰过去的,开车的叫孙良,孙良他们围着韩某3和马昌永的饭桌转了一圈没说什么就出去了。然后韩某3和马昌永二人又继续边喝边吵,每人又喝几瓶啤酒之后,我就看到马昌永离桌走了,马昌永后叫来的那哥们和那两个女的随后也走了,我便跟韩某3也走了。等我开车拉着韩某3走到新朝阳商场处时,马昌永叫来喝酒的那哥们给韩某3打了一个电话,具体说什么了我不清楚,韩某3接完电话后就叫我调头又返回了乐某啤酒广场,我当时把车停在了圣菲特酒吧停车场后,就和韩某3进了啤酒广场,这时发现马昌永叫来喝酒的那个男子和那两名女子换了一张桌,坐到了广场内正对着门口处的地方,韩某3就坐下和他们又喝了十多分钟的样子,我看见马昌永开着一辆黑色奥迪Q7又回来了,并把该车停在了广场门口处,我看见他下车了,就走到广场门口去看他,我刚到广场门口,就看到他从车后备箱里取了件东西然后双手放在背后就奔广场处跑,他跑到接近广场处时就冲广场里人多的地方放了一枪,这时我才知道他手里拿的是枪,放完第一枪后,他又跑到广场门口位置时开了第二枪,我就是在马昌永开的第二枪中受伤的。我受伤后就往圣菲特酒吧里跑,刚跑到里面我就听到外面又传出几声枪响,但到底是开了几枪是谁开的往哪儿打的我就都不清楚了。我当时看见他下车后,过了一小会儿从该车里又下来两个男子,但这两个男子我没看清,也不清楚他们持没持枪、开没开枪。15、被害人韩某1陈述,2016年4月24日晚我和朋友在廊坊市和平路乐某广场北侧的圣菲特酒吧玩。我开白色起亚智跑汽车,车牌号码冀R×××××,车主是李某1。左后车门上方有一个洞。当时我不知道我的车损坏了,是我朋友去酒吧找我的时候告诉我,外面有警察围着我的车在看,我才出去的,出去以后警察告诉我的。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7、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枪支均属于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18、价格认定报告书证实,被损奔驰牌汽车修复费用为220843.13元,被损白色起亚牌汽车的修复费用为1869元。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0、辨认笔录证实,于某指认被告人马昌永是本案的开枪男子。21、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的情况。22、谅解书、收款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昌永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1869元,得到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23、被告人马昌永供述,2016年4月27日的供述:因为我跟韩某3有矛盾,所以我就拿着枪去乐某啤酒花园找的他,拿枪打他。当天晚上我和韩某3一起吃饭,吃饭的过程中韩某3说话总是针对我,还骂我朋友。我们之间就发生了争执,韩某3找了很多人要打我,我就走了回家拿枪去了。2016年4月24日19点左右“贝贝”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乐某啤酒花园吃饭,到了以后我看到“贝贝”和杨某媳妇在,我们一起吃饭。我们边喝酒边聊天,大概21点左右韩某3给“贝贝”打电话要找“贝贝”喝酒,于是韩某3就带着他的司机来到我们的餐桌,韩某3来的时候应该是喝了不少酒了。韩某3到了以后杨某也来了。韩某3来了以后就开始跟杨某的媳妇说:“今晚跟我走啊,今晚跟我睡。”我也没说什么,后来韩某3非让我们一起跟他去旁边的圣菲特酒吧喝酒,我说我好多年都不去酒吧了就不去了。然后韩某3就跟杨某说:“我把这个广场叫满人站着你信吗?”杨某说:“信”。韩某3后来又跟我说:“你也去。”我说我不去。后来韩某3说在圣菲特好使,凭什么不去,我就说去了。这时孙良和孙建明就来找我了,我们本来说晚上一起喝点酒。韩某3看我叫了两个人来,就给他旁边的人使眼色,这时候韩某3身边就来了很多人了,这些人把我们围起来了。我就说我不去酒吧了,韩某3就让我走,我说:“我们一起来吃饭的,你是来找我们的,我凭什么走啊。”韩某3听了以后不乐意了,连续说了好几次让我走,后来我看韩某3一直跟我找事,我和孙良、孙建明就走了。我开车回到了我的租住处(幸福城润园门口第一栋1单元403室)了。我跟孙良和孙建明说:“在楼下等我,我上楼拿东西去。”于是我上楼拿了一把猎枪和一把充气的钢珠枪下楼了,下楼后我拿着猎枪,把钢珠枪给了孙良他们,我们三个人又一起开车回到了乐某啤酒花园找韩某3。我开车来到乐某啤酒花园门口东侧的时候,我的车刚往里拐,韩某3的司机带着几个人就往我的车的方向冲,我自己拿着猎枪下车后朝着韩某3司机他们几个人的方向就开了一枪,然后我自己把打出的弹壳捡起来放进兜里了。他们看我开枪以后就往圣菲特酒吧门口方向跑,我没追几步就又开了一枪。我再准备开第三枪的时候,子弹没有上膛,我打了几下没有打响,我又重新装的子弹,我追到圣菲特酒吧门口的位置时候又开了一枪。我看到人都跑到圣菲特酒吧里了,我也没有追进去,我走的时候看到韩某3的奔驰车了,我照着奔驰车的驾驶室玻璃开了一枪,照着车后备箱又开了一枪。开完枪以后孙建明开着车带我离开了现场。我们三个人就来到安次兴盛小区附近找我朋友换车了,我把之前开的奥迪Q7车留给了我朋友,把我朋友的奥迪A6车开走了。我们三个人开车去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后被民警抓获。我就想找韩某3喝酒去,但是后来他兄弟拿着刀追我,我就想打他。我开枪的时候对着拿刀追我的人,拿刀的人里面站在第一个的就是韩某3的司机。我当时是第一个下车拿着枪冲过去的,他们是后来下的车,我都已经追到圣菲特门口附近的时候,孙良和孙建明才下的车。我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下的车,他们下车以后谁拿的那把钢珠枪我也没有注意。我开枪时没有注意韩某3在什么位置。我开车跑的时候,猎枪和钢珠枪就放在车里了,因为我来不及处理枪了。到了高速上我把开枪打过的弹壳和钢珠枪都扔在路边上了,具体扔的地点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5月3日的供述:当时我从家里拿出了两把枪,一把单管猎枪,还两把枪有一把仿六四式手枪。不是之前笔录里说的钢珠枪。警察抓我的时候,在我开的A6轿车内缴获了单管猎枪。手枪放在了孙良那,警察抓获孙良的时候,缴获了那把仿六四式手枪。是我在大约09年的时候,通过朋友花了3万元左右买来的。我记不清这名男子的名字了,当时他跟我说认识卖枪的人,问我买不买。我说买。他当时说两支枪还有子弹一共三万元。我同意了,他好像是从天津买回来的。枪给我以后我就一直放在家里。猎枪大约有9、10发猎枪弹;手枪大约有10发手枪子弹。这些子弹是买枪的时候随着枪一起给的,具体数目我记不清楚了。买回来以后,我在野地里试射过一次猎枪,打了一发子弹。以后就没有再打过。王某3不是我在湖南的朋友。他是我在廊坊的朋友,案发当晚,我给他打电话,跟王某3换了A6轿车,他开走了我的奥迪Q7汽车。24、被告人孙良供述,2016年4月27日的供述:我2016年4月24日晚伙同马昌永、孙建明参与开枪打人。我们在廊坊市广阳区乐晟啤酒花园门口处。因为马昌永跟别人发生了口角,后来马昌永把我和孙建明叫过去帮助他打架的事。马昌永和我每人拿了一把枪,我没有开枪,马昌永开了五枪。我们所使用的枪是马昌永买的。具体是从哪买的我不清楚,很长时间以前买的。2016年4月24日晚21点左右,孙建明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一大街找他一趟,我说我不方便过不去,然后就把电话挂了。过了没有几分钟孙建明又给我打电话说:“马昌永出事了,赶紧过来接我一趟。”我就开着我自己的白色奔驰车来到一大街接上孙建明。我和孙建明就一起来到和平路乐某啤酒花园找马昌永。我俩到了以后来到一家烧烤店找到了马昌永,马昌永当时正在和别人吃饭。我和孙建明到了以后,马昌永就让我和孙建明跟他走了,我们走的时候,马昌永周围就聚了很多人。马昌永开着他的奥迪Q7越野车,我开着我的奔驰车来到幸福城润园门口,我和孙建明在门口等他,他就上楼拿东西去了。马昌永当时很生气,说上楼拿枪去。我知道枪就一直放在马昌永的租住处。马昌永说在吃饭的时候,韩某3挤兑他了,他要拿枪回啤酒花园打韩某3去。马昌永上楼拿枪的事,孙建明知道。马昌永从租住处拿了两把枪,一把猎枪,一把手枪,猎枪马昌永自己拿着,手枪就给了我。马昌永开着Q7越野车带着我们回到乐某啤酒花园时,跟马昌永在一起的人就往啤酒花园门外走。我拿着手枪和孙建明拿了一把刀也下了车,当这些人走到门口的时候,马昌永朝着这些人的方向就开了一枪,然后他自己把弹壳捡起来,又装了一发子弹。这些人一看开枪了,就往圣菲特酒吧的方向跑。马昌永就追了过去,没追几步马昌永又开了一枪。马昌永追到大概圣菲特门口不远的地方又开了一枪。后来这些人就都跑进圣菲特酒吧里面了。马昌永看人都跑了,就对着韩某3的奔驰车开了两枪,一枪打在驾驶室的玻璃上,一枪打在奔驰车的后备箱盖上。开完枪以后马昌永就带着我和孙建明离开了。我们一起来到安次区的一个小区门口,马昌永找的他朋友换了一辆白色奥迪A6轿车,马昌永说出事了,就先躲躲。我们跑路的时候,马昌永把打完的弹壳扔在了高速路边上了。后来马昌永说他湖南有朋友,我们就一起来的湖南张家界,马昌永的朋友接待的我们,我和孙建明就住在柏维风格酒店了。马昌永和韩某3发生了口角,他叫我们去的目的就是想打韩某3去。孙建明也没有动手。马昌永开枪的时候,我没有看到韩某3。我拿的手枪总共有十发子弹,枪里有几发我不清楚。马昌永拿的枪在奥迪A6车里,我拿的手枪在我住的宾馆内用红色的塑料袋包装,被公安机关查获了。2016年5月3日的供述:冀R×××××汽车驾驶座位下面有一把气瓶手枪是我的。大约4、5年以前,我在天津塘沽的洋货市场花1000多元买钱买的。放在车里就是为了在遇到抢劫或者劫车的情况的时候,对对方是一个威慑。2016年4月24日晚,我伙同马昌永、孙建明回到乐某啤酒花园时,我拿了一把仿制手枪。马昌永从他家里拿出了一个渔具袋,里面装着一把手枪,还有子弹。我就拿出手枪,我退下弹夹,看到里面有几发子弹,我就把弹夹里的子弹都取出来了,然后往弹夹里压进了六发子弹。并把子弹上了膛。手枪弹夹里有六发子弹,装手枪的塑料袋里有五发子弹,一共十一发子弹。因为我知道马昌永回家拿枪回到乐某啤酒花园跟人打架,我看到这把手枪后,我怕一会打架时候吃亏,我就拿了这把手枪,并且把子弹上了膛。我自己平时喜好枪械,以前给我儿子买过玩具手枪,一般的操作我都知道一些。当晚到现场以后,我没有开枪。马昌永拿了一把单管猎枪。马昌永大约开了4、5枪。孙建明当晚拿了一把刀,具体什么样的刀我不清楚。我们当晚从幸福城拿枪出来以后,去了一大街北外街一个麻将馆,孙建明进了麻将馆一下,就出来了。他应该是从麻将馆拿的刀。25、被告人孙建明供述,2016年4月27日的供述:2016年4月24日晚上九点,马昌永先后两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和平路乐某广场啤酒花园喝酒,因为肚子疼没有去。之后9点半左右马昌永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别人发生冲突,让我和孙良带着家伙过去帮忙。然后我就给孙良发信息,怕孙良没听见随后又给孙良打电话说让他带着家伙过来接我,10分钟左右孙良开着冀R×××××白色奔驰过来接我,在车上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说我也不太清楚,之后我们就一起赶到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乐某啤酒花园。去了之后车子就停在圣菲特酒吧门口,没看见马昌永,然后我就给马昌永打电话,马昌永就叫我们进到啤酒花园里,我没有进去就让孙良进去了,孙良进去了和马昌永说了几句话就出来了,孙良出来后说马昌永让我俩开车走,去他家等他,想到没拿钥匙,然后孙良去找他拿钥匙,结果他跟孙良一起出来了,后面围了十多个人。然后孙良开着奔驰拉着马昌永在前,我开着奥迪Q7在后面跟着,去了幸福城马昌永家。到小区门口,马昌永自己进的小区,一会儿拿着一个黑包回到车上,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上,孙良把奔驰车放在了幸福城门口,马昌永开着Q7,我和孙良坐在后座,到永兴路和广某道交叉口向东转弯后,马昌永把车子停在路边,在车里组装猎枪,并说和韩某3喝酒时发生矛盾,而后马昌永去了四大街他公司拿了三四万现金,我又去一大街我朋友夏丽萍家拿了三棱军刺,我们三个去了乐某广场啤酒花园。到了之后,马昌永把车开到啤酒花园门口停着,看到里面围着好多人,马昌永对我们说,还在这呢。然后把车倒在和平路边车头朝南,拿枪要下车,我就劝马昌永别下去,对面有好多人。我和孙良分别拿着刀就下去了,刚跑到啤酒花园门口,马昌永就开枪了,我连骂带跑的,没有注意马昌永枪往哪儿打的,我和孙良刚过啤酒花园门口,马昌永又在圣菲特酒吧门口开了一枪,我就劝马昌永赶快走,我同时去把Q7倒车开到啤酒花园门口,我在车上等了一会,马昌永和孙良上了车,马昌永说我们先躲两天,我问了两句去哪,马昌永没说话,我就沿着和平路往北开,这个时候马昌永给一个人打电话在永兴小区门口换了一辆白色的奥迪A6,当时还换了一副车牌,Q7被马昌永朋友开走了,那个人我只见过两次面,具体身份不清楚。换车后马昌永给其父亲打电话说家里有多少现金全给我,对方问发生了什么事,马昌永说别管了,回家拿钱后马昌永沿廊大路在码头上了京台高速,到了石家庄吃了点东西,在邢台转了一圈后到邯郸上了高速,之后就到了湖南张家界市柏维酒店入住。马昌永拿的是单管猎枪、孙良拿的是砍刀、我拿的是三棱军刺。4月24日晚马昌永打电话叫我带家伙就是带打架用的器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昌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昌永持猎枪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击发并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良、孙建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昌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良、孙建明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昌永、孙良、孙建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良、孙建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昌永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昌永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孙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孙建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马昌永上诉主要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所依证据一致。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针对马昌永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1、马昌永持猎枪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击发的事实,有其本人及孙良、孙建明供述,与韩某2、李某2、杨某、许某、王某1、周某1、王某2等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马昌永及其辩护人提出马昌永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马昌永购买手枪、单管猎枪各一支并藏匿于家中,属情节严重,马昌永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对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昌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马昌永持猎枪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击发并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孙良、孙建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马昌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孙良、孙建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陈克祥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致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