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富生与魏岩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富生,魏岩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富生,现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岩吉,现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魏洪峰,现住址前郭县。再审申请人杨富生与被申请人魏岩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富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富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是乌兰村集体的土地,是经村批准而建的房屋,所以申请人并没有侵占被申请人的承包的林地;权属争议应由县政府解决,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请求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后,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魏岩吉的起诉。被申请人魏岩吉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富生提供乌兰村委会证明信一份,该证明信只是证明了杨富生自建房屋使用集体土地9.3亩,并没有证明该9.3亩土地与魏岩吉承包的林地存在权属争议问题,所以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富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 凤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小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