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63170C(1-1)。法定代表人:于小岗,该行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被执行人魏文超,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4624-4。法定代表人:张现伟。住所地:尉氏县城滨河路北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2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魏文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440107.4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魏文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垫付款40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位于尉氏县渔市街西段路北“金沙国际小区”6号楼1单元复式502号房产在抵押价值49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80107.4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魏文超、尉氏县金河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