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梅排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排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05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排江,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织金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排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排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5时许,在晋江市陈埭镇霞村菜市场后面的公厕内,被告人梅排江将1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重0.46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梅排江走出该公厕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被告人梅排江身上缴获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vivo牌Y31A型手机1部。本院另查明,上述被扣押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已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案发后,晋江市公安局从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取样0.13克用于毒品检验。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排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到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300元;证人何某、张某2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排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排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排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牌Y31A型手机1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毒品海洛因除取样检验部分外,余者0.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萍审 判 员 赖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俊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蔡思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