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凯乐与席魁魁、席连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乐,席魁魁,席连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562号原告:孙凯乐,男,200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学生,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潘景飞,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魁魁,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席连雷,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系席魁魁父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3357N(1-1)负责人:张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乐与被告席魁魁、席连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