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海平与李旭文、李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11号申请人李旭文,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魏海平与被告李旭文、李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8日,李旭文向本院申请追加闫贝为共同被告,申请人以该笔借款是申请人李旭文与闫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追加闫贝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权利,且闫贝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旭文追加闫贝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李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