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晓强与邵成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强,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邵成斌,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邮政局工人,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魏晓强与被执行人邵成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晓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13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吉2424执13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邵成斌的工资账户,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吉2424执132号之一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邵成斌工资账户存款9497.27元,于2017年8月7日将本案执行款本金9422.2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晓强,其表示放弃本案其他权利,同意本案结案处理,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