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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21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诉讼代理人:万利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