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21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诉讼代理人:万利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