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维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维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73号之二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被告:陈维祥,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