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1996年7月16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史某三次在本市网吧内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在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xx网吧内,盗走被害人丁某VIVO-Y55A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7元。2、2017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中山南路xx网吧内,盗走被害人王某2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3、2017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史某在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xx网吧内,盗走被害人陈某MT7-TL1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6元。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史某在本市江宁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史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VIVO-Y55A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丁伯富,现金1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图栋,华为手机卡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