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春伟与魏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伟,魏征,天津金逸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903号原告:张春伟,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征,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金逸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2-02。负责人:王健,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春伟与被告魏征、第三人天津金逸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春伟和魏征已经在另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春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