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新桂、张永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新桂,张永海,葛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葛新桂,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海,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葛新影,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葛新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新影银行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