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800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尚在羁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450元。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