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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梦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827号原告苏梦飞,女,1994年2月7日生,汉族,地址:江苏省邳州市港上镇王李庄村李庄*号,居民身份号码:3203821994********,系苏C088**车辆的所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梦妮,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梦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梦飞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9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9日17时许,马耀驾驶车牌号为苏C088**的小型轿车,沿郯城郯东路行驶至杨楼中心街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花池,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马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梦飞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66600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赔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苏梦飞车损8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汇入郯城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其他款项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