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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明树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011号罪犯王明树,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陈北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王明树、证人董海波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明树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财产刑也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票据、罪犯王明树的当庭陈述、证人董海波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案经本院刑事审判专委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