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与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雷,雷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124号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风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孙百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雷,男,畲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雷世明,女,畲族,196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诉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雷、雷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53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雷、雷世明的银行存款153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79.2万元予以查封、冻结。三、对被告李雷所有的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燕子坝村芭菲小镇2幢2单元2-2-3-8号的预购房(预售合同编号ESZ201614396)、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瓦场坝1幢4楼住宅房(所有权证号0324)、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上段楚蜀苑1-1幢1单元1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0418)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