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裕德与陈永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德,陈永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2民初279���原告:陈裕德,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待生,系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全,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陈裕德与被告陈永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第1、保留原、被告巷道宽为3米;2、被告应自原告现围墙外墙体测量起(实距离)1.5米重新基建围墙;3、自原告围墙外墙体测量起1.5米巷道土地归原告管理使用,权属归一部所有,留下1.5米的巷道土地归被告管理使用;4、被告拆除原告卫生间应在原基础上重新基建交还原告,基建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被告因基建影响到原告已建成的围墙和卫生间,双方产生纠纷,后经村及陈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7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如下:一、甲方(陈永全)房屋的南面畔与乙方(陈裕德)现围墙北面畔之间的巷道为2.5米,围墙长度与乙方围墙长度一致,围墙基建费用由甲方负责。二、自乙方围墙外墙体测量起1.5米巷道土地归乙方管理使用,甲方基建的围墙权属归乙方所有。留下1.5米的巷道土地归甲方管理使用。三、乙方的旧卫生间,由甲方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在原卫生间的基础上重新基建卫生间(粗坯、十二墙),卫生间高度不低于原卫生间高度,卫生间重新基建费用由甲方负责。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16年10月30日��,将上述围墙及卫生间重新基建完整,交付乙方使用:如果甲方无如期完成围墙及卫生间建设,逾期的,甲方应平赔偿给乙方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附陈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迟迟拒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条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因基建纠纷,双方经云霄县陈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拒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在双方各自范围内应保障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保证排水畅通;二、关于卫生间:在现有卫生间基础上再在原墙基础上再建一间卫生间;三、在原告卫生间墙以外1.5米归原告使用;四、原约定建墙高度按原约定2.5米高由被告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陈裕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耀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