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建梁与被告吴萧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梁,吴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2459号原告吴建梁,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国安。委托代理人薛龙强,大冶市陈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萧。原告吴建梁与被告吴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安、薛龙强、被告吴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吴萧××××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在抚养过程中因不小心小孩夭折,导致被告吴萧狂躁症精神病发作。虽经多方治疗,但仍无好转。二人无法过正常家庭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吴萧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吴建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建梁与被告吴萧××××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在抚养过程中因不小心小孩夭折,导致被告吴萧狂躁症精神病发作。虽经治疗,但仍无好转。被告吴萧从××××年年初断断续续回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二人无法过正常家庭生活。现原告吴建梁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吴萧离婚。本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义务。被告吴萧在与原告吴建梁共同生活过程中身患精神疾病,原告吴建梁应当积极为其治疗。现原告吴建梁以被告吴萧身患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家庭生活为由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要求与被告吴萧离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吴建梁要求与被告吴萧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建梁与被告吴萧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建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