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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雷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平,雷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44号原告:郭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雷殿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平诉被告雷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建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郭建平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芮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