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帮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348号原告:张帮慧,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琴,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慧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帮慧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帮慧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帮慧负担。审 判 员 沈 默 升法官助理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习松(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