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繁昌县民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繁昌县民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248号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59940N(1-1)。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繁昌县民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72816296P。法定代表人:李民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民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