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开心与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心,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20号原告董开心,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马卫光,市长。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文杰,男,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洋观路。法定代表人王寅,镇长。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梁锋,男,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董开心因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开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开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开心负担。审 判 长 蒋 瑛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