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管贵强、李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贵强,李井杰,安徽宏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贵强,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井杰,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井杰,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管贵强与被执行人李井杰、安徽宏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贵强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皖1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施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