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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王玉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王玉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民初998号原告:李艳丽,女。被告:王玉泉,男。原告李艳丽与被告王玉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因被告家庭责任心不强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双方于2007年办理结婚仪式,于2008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雷王博,于2014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告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且家庭责任心不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抚养婚生子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婚姻事实,且原告也提供了结婚证明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感情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双方从2015年分居至今,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本应相互理解互相包容,生活中相互忍让,但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李艳丽与被告王玉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