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弢、梁燕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弢,梁燕,喻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02号申请人:田弢,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梁燕,女,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喻川,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田弢因与被申请人梁燕、喻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2万元的资产予以诉前保全。田弢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燕、喻川价值6.2万元的资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田弢提供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64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伯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