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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江城剧场与朱雨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江城剧场,朱雨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44号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380号。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该剧场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丽芳,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雨春,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诉被告朱雨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江城剧场负担。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