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谭元香、田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谭元香,田洪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6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3层3单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元香,女,1965年出生,现住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辽源市龙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田洪宇,男,1983年出生,现住辽源市。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元香、田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